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10-03-19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机编[2004]17号)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分层次分类管理原则;
(七)管人和管资产、管事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符合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要求。要特别注重选拔任用年轻优秀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市属营运集团公司党委领导成员(除党委书记外)、董事会成员(除董事长外)、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除总经理外)按本办法执行。由市委、市公资委管理、任免的市属营运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除按本办法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不包括二十五条)、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执行外,其他按照市管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属营运集团公司属下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领导成员、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忠于职守、敬岗爱业。
(二)具备管理现代企业所需的政策理论基础及战略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驾驭复杂局面能力。
(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集中正确意见,不搞一言堂或家长制。
。ㄋ模┯星苛业氖乱敌暮驮鹑胃,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能够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在经营活动中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第六条 选拔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