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0-03-19 来源: 作者: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政策文件的要求,现就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把解决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
以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住房保障工作任务为目标,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坚持立足我市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逐年分步解决的原则。
城区(包括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市计划统筹。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五桂山办事处负责解决辖区内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住房保障计划,于2008年10月底前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备案,并按照计划任务自行组织实施。
三、主要任务
。ㄒ唬2008年底前,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把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镇低保家庭扩大到城镇低收入家庭。
。ǘ)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以及申请、审批、公示、轮候、上市等管理工作,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各镇(区)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应根据实际需求适当供应经济适用住房,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ㄈ┲鸩礁纳破渌钦蜃》坷讶禾宓木幼√跫。“十一五”期末,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取得一定成效,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逐步得到改善。
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ㄒ唬┠扇肓庾》勘U戏段Щ蚓檬视米》抗┯Ψ段У某钦蚓用,其家庭收入应符合市住房委员会公布的《中山市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的标准》(以下简称《保障标准》)所规定条件。有条件的镇(区)可按照省政府的划定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量住房的租赁水平、存量经济适用住房的数量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扩大保障范围。
。ǘ)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房委办、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镇(区)政府,按各自的职责,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实,经过申请、审核、公示、申诉、复审等程序,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工作。
。ㄈ┓鲜凶》课被峁嫉摹侗U媳曜肌返淖》坷鸭彝,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ㄋ模┙岷衔沂芯梅⒄骨榭,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施动态管理,由市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民政、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并分别报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ㄎ澹┏钦虻褪杖爰彝プ》孔纯龅牡鞑楹耸导敖⒌蛋腹ぷ。市房委办会同各镇区有关单位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并于2008年底前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五、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ㄒ唬┝庾》勘U厦婊曜。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