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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发文时间:2010-03-19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维护公有房屋管理秩序,保障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直管公房是指由中山市国土房管局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房屋。
公有房屋,由国家授权的单位或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并承担相应义务。公有房屋产权人享有公有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其所属中山市城区公房管理所,具体负责公有房屋管理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章 公有房屋产权管理
第五条 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公有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公有房屋产权人应依照有关产权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 公有房屋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灭失等情况,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及时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中山市城区公房管理所应掌握公有房屋的权属状况、结构状况、质量完好状况、租赁使用状况及增减变化情况,做到产权归属清楚,产籍资料完整和保存完好,建立健全公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档案。
第八条 过去无偿划拨给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及公益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使用的直管公房,产权仍属国有,由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 公有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有房屋应当合理调配和使用,直管公房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安排使用和管理;各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由其单位自行安排、调剂、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多占或强占公房。
第十条 公有房屋承租者应当合理用房,不得无故闲置不用。对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公有房屋,产权人或出租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使用权。
第十一条 凡所在单位或部门已安排了购置房屋或入住职工宿舍、或领取了职工住房津贴、或自购新房等的原公房使用者,应腾退出原承租的公有房屋,由产权人或出租人统一收回,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擅自将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抵押、转租、转借、调换;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拨用公房使用者只享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凡过去无偿划拨使用公房的,使用单位必须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有关使用手续,签订划拨房屋使用协议书。对经批准已拆除、重建、安排职工入住的拨用公房,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国土房管局实行作价补偿。作价补偿后,拨用公房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使用单位。
第四章公有房屋租赁管理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租赁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直管公房住宅的租赁,由承租人向市国土房管局申领填报《中山市公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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