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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莲员路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回迁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4-12-15    来源:     作者:

      

       

中山市莲员路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回迁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中山市石岐区莲员东路、莲员西路片区项目建设的需要,需对纳入回迁区建设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范围内土地与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莲员路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回迁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范围
拟对纳入回迁建设区范围的东至白衣古寺侧,西至湖滨中路,南至莲员东路,北至后龙新街一带房屋实施征收(以征收范围图为准)。纳入本项目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地址如下:
后龙新街22号之一、后龙新街32号、后龙新街44、46号、后龙新街50号、湖滨中路20号一幢701房、庵前正街48号之二307房、庵前正街48号之二403房、庵前正街48号3幢104房及车房、庵前正街48号3幢302房车房、庵前正街48号3幢401房及车房、湖滨中路22号、莲员东路72号之三、莲员东路62号。
二、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被纳入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属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被征收人按其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二)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三)房地产权人所持有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作为户数计算单位(如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权属证书仍作一户计算)。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助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地产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价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于自行“住改商”的房屋,若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且实际营业的,则按该房屋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面积按照经营性用房市场评估价的80%作价补偿,评估价包含主体建筑的装修补偿。
(二)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
(1)面积调换方式
被征收房屋属住宅性质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套内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1:1置换。若被征收房屋为经登记的独幢房屋,按已登记的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1:1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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